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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基”EPC讲坛 刘育民:从司法鉴定视角看国际EPC项目风险控制

刘育民 中电能协工程总承包分会 2024-01-26

作者

介绍


刘育民,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所长,中电能协工程总承包分会工程总承包争议评审组组长,正高级工程师。上海、广州、天津等多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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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我国加入WTO之后,特别是近年来一带一路建设,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参与国际EPC项目。由于国内企业管理模式、成本控制、合同意识、风险防控、交易习惯等诸多方面与国际规则尚存差异,由此导致的国际EPC项目索赔与反索赔案例不在少数。本文以沙特某金矿EPC项目为例,简要介绍中方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争议解决,以期对EPC项目从业者提供借鉴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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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际EPC项目概况

A公司于2012年3月10日与业主M公司签订《金矿开发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包协议》,以EPC总承包方式(设计、建设、施工、采购和安装调试)承包了业主M公司发包的金矿堆浸项目。工程施工完成后,M公司提出工程质量问题,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从而拒绝颁发永久工程接管证书,并终止了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将A公司清场。A公司于2014年12月在沙特对业主M公司提起仲裁。2017年10月5日,仲裁机构作出《吉达商会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仲裁裁决》,裁决结果不利A公司,由此给A公司造成直接损失2353345.72沙特里亚尔。

2012年5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签订《金矿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B公司承接A公司作为总包单位的沙特金矿项目建筑工程;工作范围是工程土建部分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ADR工厂、高压配电室、原矿堆场、破碎系统、石灰添加系统、堆浸场、贵液池、贫液池、防洪池、污水处理设施、行政办公综合楼、综合服务车间、矿山服务车间、生产消防水池、空压机站、试化验室、破碎变配电所、处理车间配电室、堆浸场变电所、营地变电所、给水处理站及供水泵房(含生产消防泵房)、矿区总图(不包括矿区围栏)、区域总图、水源地、外部供水管线、炸药库、试剂仓库等全厂的土建工程及各建筑物的给排水、照明等小安装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45天,工程质量标准按设计图纸标准执行;合同总金额币种为沙特里亚尔,暂定金额为5000万沙特里亚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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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争议

A公司与M公司在境外合同结算完毕后,2017年9月,B公司在国内某法院向A公司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人民币4325500.33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55960.69元(自2014年1月26日暂计至2017年4月26日,实际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以人民币4325500.33元为基数);3.被告赔偿原告差旅费损失1821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A公司提出反诉,1.判令原告赔偿被告因原告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被告直接损失人民币3953620.81元;2.原告赔偿被告仲裁员及专家费用人民币393951.6元;3.原告赔偿被告律师费用人民币4274301.03元;4.原告赔偿被告为本案翻译产生的翻译服务费人民币37869.5元;5.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反诉费及20万元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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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根据被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据合同、裁决书、专家报告及相关材料,对吉达商会关于被告与业主M公司仲裁裁决书及专家报告项下确定的质量赔偿项目及数额,是否为原告所主张的分包施工完成工程项目及对应赔偿数额,出具如下鉴定意见:

1.NCR(不符合项)和整改清单整改工作

(1)NCR(不符合项)

根据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方实际施工的内容范围和其他相关资料,对涉案工程共计28项NCR(不符合项)的归属进行分析,属于原告方施工范围的占13项,占比为46.43%;根据现有资料无法判断的有2项,占比为7.14%;不属于原告方施工范围的有13项,占比为46.43%。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上述28项NCR(不符合项)整改的总费用为23118.51沙特里亚尔,但无上述28项的费用明细表,因此无法确定原告方施工范围内的13项NCR(不符合项)整改所需的费用总额。

(2)Punch项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对涉案工程Punch项中275个剩余项的责任归属进行评判,属于原告方施工范围内的剩余项共计为55项,占总剩余项的百分比为20.0%。

上述275个剩余项的总费用为311933.78沙特里亚尔,但无上述各小项的费用明细表,因此无法确定原告方职责或施工范围内的55个剩余项的费用总额。

2.因浸出区域化学物泄露土壤处理修复项

泄露区域底部衬垫层的施工应由原告方及供应商(负责提供堆浸场管道打孔、提供膜并安装工作)共同完成。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吉达商会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仲裁裁决》第109页第16项内容,可知该项的修复处理费用为1610415沙特里亚尔。

3.VASCO代为完成整改清单项目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同版本的中文翻译资料《沙特阿拉伯矿业公司金矿项目执行部》(项目预排任务项清单)的相关内容,对涉案工程Punch项中由VASCO公司代为完成的547项工作中属于原分包商的施工范围进行评判,其中属于原分包商施工范围内的Punch项共计为118项,占547项工作(由VASCO公司代为完成的)的百分比为21.6%。

上述由VASCO公司代为完成的547项工作的总费用为631836.67沙特里亚尔,但无上述各小项的费用明细表,因此无法确定原告方施工范围内的118个Punch项的费用总额。

4.氰化物溶液制备厂房修复建筑物缺陷项

氰化物制备厂房存在墙面内外裂缝、厂房内部的地面坡度不平整的缺陷所涉及的施工内容属于原告方的施工范围。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吉达商会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仲裁裁决》第111页第23项内容,可知3项的修复处理费用为500000沙特里亚尔,但无上述3项缺陷修复的明细,因此不确定属于原告方责任范围内的厂房内外墙体和地面坡度这2项缺陷修复的具体费用。

5.覆盖矿石材料盖板缺失和损坏、巷道缺陷、电器和控制室未安装防尘装置缺陷项

根据现有资料无法对“一次和二次破碎设备进行检查,覆盖矿石材料盖板缺失或损坏”、“巷道内处于矿石堆料平台下传送带附近堆满了材料”和“电器和控制室未安装防尘装置缺陷”这3项是否属于原告方的施工范围进行判断。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吉达商会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仲裁裁决》第112页第24项内容,可知该项的修复处理费用为100000沙特里亚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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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综观本案,原、被告订立合同,若双方均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在质保期满后的14天内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但是,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还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对此应承担责任。现被告所主张各项损失的总额大于其应向原告支付的剩余工程款的数额,但是其中有些损失是被告在鉴定意见的基础上推算得出的,并不准确。而且,被告的有些主张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因此,在综合评判原、被告各方的责任及双方各项诉讼请求后,本院确定原、被告之间不再相互给付。故而,双方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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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近几年,中资公司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作为EPC总承包单位被索赔后,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国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并不少见。但不论是作为EPC项目的总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在项目过程管理环节,均应严格控制。在本案中,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对NCR、Punch项以及其他修复施工,均缺乏过程资料,工程管理精细程度不足,导致最终在争议解决阶段,己方诉请均不能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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